榆林市吳堡法官薛改香是否存在濫用職權辦人情案?
2021年8月27日吳堡農商行起訴了一起貸款人為:薛某琴,保人:康女士·郝某桃貸款30萬的案件,案子還在審理中,吳堡法院就進入執行程序,將保人康女士一筆在西安未央區法院253951元的資金劃走。
2021年11月17日,康女士對吳堡法院法官瀆職行為,向榆林市檢察院提起控告。
2018年12月3日,薛某琴向吳堡農商行借款30萬元,借款用途是“房屋返修”,期限一年,由康女士和郝某桃擔保。然而,借款人逾期兩年未還款,未見銀行催要。
2021年8月27日,吳堡農商行向法院起訴。9月8日,開庭審理,當天判決。從起訴到判決,只用了九個工作日。
9月15日,康女士收到吳堡法院郵寄送達的判決書,上訴期15天。
9月29日康女士提起上訴,在榆林中院辦理了上訴手續。國慶長假第二天,康女士將上訴費7840元轉入榆林市中院賬戶。
榆林中院出具的上訴費登記表寫明:交費后,將此表聯同收費專用票據七日內遞交給一審法院,逾期遞交按自動撤訴處理。
按此規定,10月15日才是最后截止日期,10月12日是康女士的代理律師在未央法院辦理領款的日子,10月12日吳堡法院迅速出具了判決書生效證明。
吳堡法院沒有立即執行借款人,而是當天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康女士在未央法院執行款35萬。
連夜遠赴西安市未央法院,10月13日將擔保人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25萬余元轉入吳堡法院的執行賬戶,其中9萬元被貸款人薛某琴兒子劃走。
10月14日上午8:24分,康女士突然收到吳堡法院一條短信:“根據相關法律程序系統已凍結您名下銀行賬戶、網絡資金等財產信息,并同時對您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康女士感到十分詫異,立即趕到吳堡法院,問一審法官薛改香:“案件正在上訴,為什么就執行了”?并指出不應該執行她在西安市未央法院的款項。薛改香說:“不是我執行的”。
康女士的代理律師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判決書沒有生效就進入執行程序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執行。
在康女士多次提出異議后,吳堡法院并未主動撤銷其錯誤的執行案件。2021年
10月15日,申請人吳堡農商行向吳堡法院提出撤銷對康女士的執行,吳堡法院才被迫終止對康女士的錯誤執行。但吳堡法院至今也沒 有撤銷對康女士“凍結名下銀行賬戶、網絡資金等財產信息,并同時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11月5日,當事人赴吳堡法院問其案件,法院辦公室周主任確認,案件還在審理中,沒有生效。當事人提出,案件既然還在審理中,沒有生效,為何要執行當事人?周主任拒絕回答。
請問吳堡法院:
1,案件還在審理為什么就執行康女士在西安未央法院的款項?
2,吳堡法院從何得知康女士在未央法院的款項?
3,吳堡法院為什么扣留35萬,卻劃走253951元,貸款人兒子為什么當天劃走9萬元?是否存在詐騙?
4,是什么樣的關系和動力能讓吳堡法院如此緊急審理如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