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罰的知識:"拋棄"或"濫用
教育處罰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根據教育的目的和需要,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制止和約束,或者進行具體的糾正,使學生從中學習,理解并糾正錯誤的工作行為。教育懲罰作為教師履行教育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律權威,既不能“拋棄”,也不能“濫用”。它需要在其價值原則的基礎上合理使用,并應了解其邊界和限度。
懲罰的目的是為學生的發展創造條件。秩序是社會生活的前提,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的特征。沒有必要的秩序,教育活動就不能正常開展。因此,加強紀律、維護秩序是教育和懲罰的直接要求。比如,對于課堂上做小事、上課遲到、不交作業、故意搗亂等違紀違規學生,老師往往會采取點名批評、罰站、罰作文、寫檢討、問家長等紀律措施維護班級紀律和教學秩序。
當然,我們要認識到,維護秩序不是教育懲罰的根本目的,只有工具價值,促進學生自由全面發展才是懲罰的本體價值。教育懲罰的目的不是控制、壓迫、羞辱學生,而是為學生的自由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的紀律和秩序。教育是使學生形成良好人格的價值追求,運用懲罰必須以善為目的,尊重學生的獨特性,指向學生的成長,追求學生的自律和自覺。教育懲罰要有教育價值,不能簡單地給孩子消極消極的一面,而應著眼于孩子個性的發展,引導學生樹立是非觀的善惡觀,形成健全的人格。
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關注維護秩序的工具價值,更要思考刑罰的本體價值,刑罰的目的是什么?當懲罰違背了人性、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則,異化為控制、支配、壓迫和侵害,它還具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嗎?
謹慎性原則:依法合規和防止濫用懲罰是必要的罪惡,它對學生意味著一定程度的痛苦或不快,它不是積極的教育手段。教育處罰應遵循謹慎性原則,慎用。不得無故、無效、有益和必要地使用。
首先,教育和懲罰要合法合規。懲戒教育權是教師的合法權力,但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處罰,應該按規定執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一方面,懲戒規則的制定需要以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為依據;另一方面,要讓廣大學生及其家長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最終建立一套明確具體的懲戒規則。需要明確誰有處罰權,什么樣的行為應該受到懲罰,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方法,應該遵循什么程序,以及如何糾正和補救不當的懲罰。
其次,指出過錯學生的主觀故意行為。教育懲罰并非適用于所有過錯問題。主要是針對主觀故意過錯行為。對于那些無心和意識到問題的學生,應該適當容忍。處罰對象只能是過錯行為的主體,即過錯人。對于那些沒有過錯的人來說,無故受到懲罰無疑是傷害,也會導致學生失去信任和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