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銀保監局推16項“證照分離”改革新的措施
今后,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在京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經營范圍審批,不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復印件;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再需要核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也不再需要提供候選人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信用報告,并代之以作出相關承諾。
據介紹,"通知"涉及簡化申報材料,減少審批環節,并對"證書與許可證分離"改革的實施和管理提出了三項要求:一是深化政府權力下放。顯然,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需要提供銀監會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和金融許可證副本,有16項具體改革措施,如變更注冊資本和其他預審批事項,如變更注冊資本等,必須提供銀監會頒發的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副本,其中13項是具體改革措施,如將公司章程由審批改為報告等。此外,還有三項屬于削減審批環節的措施。
第二,加強本組織的主要責任。各機構必須確保所提交的報告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報告所涉組織和行政人員的遵守和適當性,以加強各機構依法遵守規定的意識。
第三,加強事后監督。為了防范合規風險,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通知"將對前端進行開放,對后端進行有機控制,通過現場檢查、場外監督、信用監督等手段密切關注風險,繼續監督有關人員履行職責,發現單位和個人將依法查處違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