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醫藥條例通過,不允許存在虛假、夸大宣傳行為
北京市中醫藥條例 "(以下簡稱" 條例 ") 是在北京市第十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通過的。" 條例 " 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中醫藥進行虛假或夸大的宣傳;廣播、電視、報紙、報紙、互聯網等媒體進行中醫藥知識宣傳,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要內容,引進疾病預防、控制、康復、保健等科學知識,不得以介紹衛生保健知識的形式變相刊登中醫藥廣告和廣告。
條例 " 共分七章五十九條,分為一般原則、中醫藥服務保障、中藥規范化管理、中醫藥人才培養與傳播、中藥科研創新與發展、法律責任與法規等。
條例 " 的目的是繼承和發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的發展,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方面的獨特作用,促進人民健康,促進健康北京的建設。
根據規定,北京市建立和完善了由市、區中醫藥中心、各級中醫藥機構、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藥部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組成的中醫藥服務體系,充分發揮了中醫藥在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方面的重要作用,為全國人民和整個生命周期提供了中醫藥服務。
他說:" 根據有關規定,市、區政府應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北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并將適當的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把中醫藥防治納入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和人力資源儲備,把中醫藥專業人才和技術人員納入北京市應急救援隊伍。為了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由政府組織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設立傳染病科。
本條例規定,經營中藥衛生保健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準后,注冊經營范圍為 "中藥保健服務(非醫療)"。提供中藥保健服務的企業不得開展醫療活動,不得進行醫療宣傳。
條例 " 還規定,中藥文化的宣傳和知識的普及,必須符合中藥文化的內涵和發展規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中醫藥進行虛假、夸大的宣傳,不得以中藥為名不正當、損害公眾利益。
北京市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說,北京將進一步做好中醫藥學術傳承工作,通過培養中醫藥人才,確定繼承項目和傳承者,為繼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促進名醫學術經驗和中醫學技術的傳承,把北京優秀的中醫藥師資資源轉化為優秀的服務資源,促進中醫藥的發展。
本條例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6 月 22 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 "北京市中醫藥發展條例"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