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建設的實質性步驟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適逢“十三五”末、“十四五”正式開局之際,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要求。修訂草案的發布,標志著我國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轉折點,現代中央銀行制度改革進程將顯著加快。對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加強金融監管創新,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它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修訂草案內容多,涉及面廣,發布時機也極為關鍵,具有很強的現實緊迫性和重要性。
一是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對金融監管和現代中央銀行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提出建立現代中央銀行制度。作為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建設的核心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在修訂草案中得到了強調。修訂草案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
第二,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建設需要法律的堅定支持,金融監管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據。修訂草案將央行職責由過去的13條擴大到19條,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在貨幣信貸監管、宏觀審慎管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等19個層面的職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牌照和監管、金融穩定、金融市場管理、金融技術監管、金融基礎設施監管和支付體系監管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從法律層面確立監管職能和措施,有利于鞏固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監管執法、現場檢查和監管等方面的職能,鞏固和加強執行力。
第三,金融監管體系建設需要中國人民銀行的統籌規劃和體制改革。一段時間以來,金融控股公司、互聯網金融等金融市場主體野蠻成長,權責交叉、金融監管機構職能缺位等問題更加突出。修訂草案建立了財務治理協調機制。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風險管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共享等工作。增加《監督管理辦法》新篇章,細化人民銀行監管措施,有利于改善金融監管生態,促進金融監管精細化和科學規劃,避免金融監管職能缺失,使金融監管走向“標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