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框架細化董資質 需要中央銀行記錄在案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框架出臺了配套規定。11月2日,中央銀行宣布,為了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專業管理隊伍的組建,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運作,防范經營風險,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并征求公眾意見。
協商草案"明確規定了監管主體,即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經理的備案、監督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中心分行負責在各自管轄范圍內的金融控股公司經理的備案、監督和管理。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經理的資格,征求意見草案明確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機構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八年以上,有良好的就業記錄等一系列條件。
其中,監事會主席、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履行上述職責的,草案明確規定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十年以上,服務良好。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或者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原則上不得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擔任同一職務十年以上。
具體而言,在職務申報方面,征求意見草案明確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有關人員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時,應當確認符合相應資格,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提交備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