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應該如何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
在完善和強化導師的權力和責任的同時,高校也應防止改革滑向"只做導師"的極端。
最近,針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國博士生和碩士生畢業考試制度,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和研究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教育部在"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9546號建議的答復"中說:"這一提案對提高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具有很大的啟發作用,"研究生導師行為守則"將于今年下半年頒布,其中明確規定了研究生導師的指導責任。
研究生與導師的關系,由于關系到學生的權益,一直受到社會的關注,在研究生教育中,導師不僅扮演著普通教學教師的角色,而且在學術道路上扮演著學生的"領導者"和"監護人"的角色,因此,研究生與導師的關系是否和諧,不僅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個人前途,也直接影響到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促進科研創新。
在我國現行的畢業考試制度中,學術論文的撰寫和發表是決定性的標準之一,這一共同標準雖然容易量化,但"唯論文"的指導也引發了一系列學術混亂,如注水抄襲、期刊版面交易等,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一些人大代表提出了"給予導師自主決定博士生和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的建議,以解決問題,通過加強師生關系解決相關弊端。
在大多數情況下,論文的撰寫和發表可能足以代表學生的研究成果和個人水平,但總有例外-在某些學術領域中有"困難的結果"和"困難的論文"。一些學術水平扎實的學生可能由于沒有理想的實驗數據而無法畢業,而一些渴望畢業的學生也可能使用"灰色手段"發表不合格的論文,造成對學術環境的污染。毫無疑問,值得期待的是,導師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直接負責學生研究的進展,給予導師更大的畢業自主權和學位授予。
然而,給予導師更大的自主權并不是解決研究生畢業時所有問題的"靈丹妙藥"。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克服研究生評價的"唯論文"傾向,而不是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學術研究能力提出任何要求。清華大學等高校在研究生學位評價標準的改革中,在不以學術論文為研究生申請學位的門檻的同時,應加強學位論文在研究生學位評價中的作用,充分發揮資格考試、論文開卷和期中考核的作用。
在完善和加強輔導員的權力和責任的同時,高校也要防止改革滑到"家教"的極端。相關消息發布后,許多在校學生和青年學者在互聯網上提出了"導師不想放人","如何做惡證人"。針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也應高度重視預先制定預防措施,確保將權力移交給導師,不受濫用。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教育部等三個部門發布了"關于加快新時期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導師是研究生培訓的第一負責人,培訓單位應嚴格選拔和錄用教師,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明確導師的權威和責任,規范輔導員行為,支持嚴格的導師學術管理"。"界定導師的權力和責任"和"規范導師的行為"明確指出了導師的限制和規范。
為了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進一步履行導師職責,導師自然有義務認真運用自己的權利,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教學規范。只有同時履行授權和強化責任,才能消除研究生和社會公眾的疑慮,才能更順利地進行改革。教師一方面可以在學生成長過程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教師道德腐敗,侵害學生權益,最終導致導師、學生和社會三方共贏。